2024年12月3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如皋法院跨域审结的《石某污染环境案》入选。
案例二 石某污染环境案
——适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 服务美丽南通建设
【基本案情】某新材料公司属于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石某系该公司仪表工。2022年8月20日,该公司车间工人发现,焚烧炉内氧含量与在线监测设施氧含量数值相差较大,存在异常,通知石某检查。但石某未按规定通知运维人员来检修,而是擅自将在线监测设施的氧含量参数值修改为固定值,致使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失真。在线监测设施被干扰期间,该公司持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22年9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案件审理中,石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自愿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交易,石某以40000元的价格认购400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核销。综合考虑排放污染物的时间、后果,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对石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石某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绿色低碳是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本案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探索以引导损害行为人主动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即“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模式,完成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拓展了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新路径,体现了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独特价值,为美丽南通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该案系通扬泰地区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环境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