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就能“暗度陈仓”规避执行?自作聪明的宋某愣是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近日,如皋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宋某与魏某因交通事故纠纷在如皋法院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合计赔偿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元。因宋某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案于2021年9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宋某多次与魏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均未能按照协议履行。截至2023年7月,宋某共计履行5.9万元。然而,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间,宋某却使用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陆续收取设备款至少13.8万元,且未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接到公安民警打来的电话,他主动到案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他真诚认罪悔罪,与魏某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使用他人银行卡接受资金,导致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综合考虑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自首、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本案被告人宋某利用家庭成员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形,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生效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也侵害了司法权威。“刑罚不是目的,通过惩罚拒执行为,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建立公正、有序、诚信的社会秩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犯罪才是目的。”如皋法院吴亚红专委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