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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虚构“套路贷”情节?法院开出2000元“诚信罚单”
作者:陈路遥 贾俊辉  发布时间:2024-08-14 16:26:27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一时糊涂,犯了错误,以后真的不敢了!”近日,被执行人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当庭缴纳罚款2000元。

据了解,在“终本清仓”专项执行行动中,如皋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终本案件进行回头看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传唤到庭。谈话过程中,他表示自己收入微薄,无法一次性把6.5万元借款履行完毕。接着,提及当初借款情形,徐某立即“哭诉”自己被申请执行人高某“套路贷”的遭遇,声称自己的实际借款金额仅为1.5万元,但却在高某的“威逼利诱”下虚构了5万元利息,写下了6.5万元的借条。

徐某“振振有词”,在执行谈话笔录中承诺自己所讲均为如实陈述并表示自己要申请再审。对此,执行法官告知徐某若虚假陈述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再审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并提交证据。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发现事实并不似徐某所言。“通过高某提供的多份证据及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徐某对这6.5万元借款金额是没有异议的,也不存在‘暴力手段’强迫徐某打下欠条的情况。”法官介绍说。在与徐某的进一步谈话及思想教育下,徐某承认了自己虚构“套路贷”故事的情节,妄图迷惑法院对该案认定为“套路贷”后再审改判。

识破徐某的小“伎俩”后,审判监督部门和执行局共同对徐某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此时,徐某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写下了“悔过书”。考虑到徐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到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并且第一期履行了1.2万元,如皋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对其罚款2000元,徐某当场缴纳完毕罚款并保证不会再犯。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当事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如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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