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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观玉:厚植“如我在诉”情怀,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作者:邱观玉  发布时间:2024-07-11 09:21:23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年轻法官助理,在审判环节提质增效上,我主动靠前,以“如我在诉”之使命感,努力前行。

刘某与强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强某有一子小强(年满18周岁),刘某带一女小王(已年满16周岁)至强某处共同生活。2017年,强某老家拆迁,强某户拆迁共拆得585680.61元,均汇至强某账户。后两人感情不和,曾于202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1月,刘某将强某、小强诉至法院,认为拆迁时其已将户口迁至强某处,应享有拆迁权益,要求分得167656.32元拆迁款,同时也提出妥善解决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面对复杂的家庭结构及巨大的家庭矛盾,作为融合法官的我努力在各方的诉求中寻找平衡点。拆迁款系家庭共有财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除非出现民法典第1066条特殊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若要分割拆迁款,则需先进行分家析产,再在离婚程序中处理财产问题。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我建议合并调解。刘某表示同意,她也不想再与强某有瓜葛,希望一并解决女儿小王与强某形成的继子女抚养关系。为此,我建议刘某分割拆迁款的时候考虑此因素,将抚养费从拆迁款中扣除,返还给强某,解除继子女抚养关系。

双方经过协商,强某同意在扣除抚养费的基础上,支付刘某6.5万元拆迁款……我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并督促强某当场履行了相应款项。

作为融合法官,不仅要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好问题,同时还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只有切实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本领,才可以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同时我还注重审执结合,尽量敦促当事人尽快把调解协议履行完毕,避免拖入执行程序,让问题复杂化。“道阻且长”,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创新,才能适应不断更迭的审判形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责任编辑:如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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