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9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电梯14台。B公司随即向C公司(C公司审理中注销,投资人刘某参加诉讼)采购,C公司再向D公司采购,并由D公司南通分公司安装在A公司承建的海安某小区。A公司验收时发现有4台电梯轿厢和200扇中分自动门尺寸与定作要求明显不符,要求B公司更换,并拒付电梯尾款。B公司与C公司协商无果,于2021年7月诉至如皋法院,要求C公司、韦某(D公司销售员,已辞职)予以更换。审理中,如皋法院追加A公司、D公司及D公司南通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韦某在对接时弄错尺寸,D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将电梯安装,并由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出具合格证。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刘某明显违约,其中4台电梯轿厢尺寸错误导致高层住宅只能上下简易急救担架,给高层住户急救带来不便;200扇中分自动门经采取补救措施已经实际安装,没有安全隐患,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全部予以更换,不仅给已经入住的业主带来生活不便,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给小微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过多轮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保证小区业主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由刘某、韦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八个月内为B公司更换4台电梯轿厢;200扇中分自动门不予更换,而改由B公司等通过为A公司14台电梯提供4年免费维保义务进行补偿,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节约社会资源。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涉及多家企业的经济纠纷,助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典型案例。商事审判应尽可能地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因当事人违约给各方造成的损失,既要关注交易安全,也要关注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涉企纠纷,如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依法调解,尽力将案件处理给企业造成的震荡降到最低程度,助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本案中,如皋法院秉持“违约应担责,资源应节约”的审判理念,在明确违约方违约的前提下,根据电梯轿厢和中分自动门尺寸不符对合同目的造成的不同影响,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既维护交易安全,制裁违约方,又给违约的小微企业以经营发展的空间,有利于促进诚信、绿色营商环境的形成。